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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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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我省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一)检查时间及范围
  2009年年底前在我省注册的所有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3、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
  4、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会费缴纳情况。
  (三)应提交的材料
  1、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二)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4、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证》;
  5、事务所缴纳的2010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复印件(单独上缴,不要与其他材料一同订放);
  6、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总结。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任职资格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六)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采取事务所自查和省、市(地)注协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0年2月底以前,各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检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理,并形成任职资格检查自查总结。 2010年3月,省、市(地)注协将选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检查重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执业情况。
  截至2010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七)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原则上由各市(地)注协审查后,统一报省注协。注册地在哈尔滨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直接上报省注协;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检查材料。
  3、坚持实地检查与面对面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办法。注册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的事务所,其全部股东(合伙人)应到省注协参加面对面检查,同时省注协将其他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4、事务所上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时间是: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3月5日;市(地)注协上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5日。
  5、检查期间,暂停办理转所、转会事宜。
  6、各事务所上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同时,可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以及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变动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二、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一)开展时间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参加要求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事务所综合评价涉及的相关数据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2、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及在本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五),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一并逐级上报省注协。
  3、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全省前30家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由于我省只发布前30家事务所信息,因此,根据事务所的收入情况,年业务收入在18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可不填报附表四或附表五。
  另外,为了保障行业党建及其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事务所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党员及党组织建设等相关信息(附表1、附表2)和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附表3)。
  附表一:2010年度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附表三: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
  附表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表一:2010年度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二: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doc    
附表三: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doc    
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xls    
附表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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