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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三[2007]11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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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提高为缴费人服务水平,市局对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特别对医保中断等涉及缴费人利益问题的处理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次磋商,并提出解决措施。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关帐时间。每月社会保险费征收关帐时间为23号,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要求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征收委托银行扣款的税务征收单位与银行协商好每月最后一次扣款时间,确保在关帐前扣缴费款缴入国库。
  二、实行医疗保险费优先征收。由于医疗保险政策的特殊性,缴费人未及时入库将导致医保待遇中断,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利益,要求各地在征收过程中先开医疗保险费电子缴款书,后开养老保险费电子缴款书;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征收委托银行扣款的单位要求与扣款银行协商好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养老保险费的衔接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催缴工作。各地必须落实相关人员在每月20号前对当月未入库单位和个人进行催缴,做好催缴记录,在月度关帐后,需将本月医疗保险费未入库单位名单上报市局,并注明未入库原因。
  四、清理欠费、加大清欠力度。各地要定期对欠费单位的欠费情况进行分析,分类进行清理,尽最大可能压缩正常纳税单位的欠费,对实行税库联网缴费的单位对其以前月份的所有欠费数据进行重新开票征收,对缴纳现金的单位进行再次催缴。
  五、根据社保部门要求对上月医疗保险费未入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处理方式进行调整。上月医疗保险费未入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原处理方式为:社保部门停止待遇,同时停止向税务机关提供应征数据,如缴费人需继续缴费要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续保和补缴手续。自今年五月份起调整为:社保部门停止待遇,但继续提供一次两个月累计应征数据由税务机关征收,在第二个月征收入库后,医保到帐处理自动开通医疗保险待遇;如在第二个月仍未入库的,从下月起停止向税务机关提供应征数据,如缴费人需继续缴费要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续保和补缴手续。
  六、因税务机关或银行原因引起缴费单位医疗保险费未入库导致医保中断的补救措施。对每月因税务机关征收系统和银行系统原因,或工作人员误操作引起的正常缴费单位医疗保险费未入库,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上报市局,由市局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保留或开通待遇。
  七、因税务机关或银行原因导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费导致医保中断的补救措施。对上月因税务机关征收系统和银行系统原因,或工作人员误操作引起的正常缴费未入库的,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情况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上报市局,由市局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保留或开通待遇。对因税务机关征收系统和银行系统原因引起中断缴费2个月以上,告知缴费人先到主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续保和补缴手续,并将《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传真到市局,由市局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保留或开通待遇。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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