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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1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4
实施时间: 2002-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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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所属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各自邮政业务收入的1.9%。
  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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