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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5]9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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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做好2005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与采购计划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市采购办。各单位采购计划上报时间为2月底之前,采购计划上报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对市财政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请各单位根据具体采购项目提出详细的技术需求。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3月底。对于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二)在政府采购立项工作中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有关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凡9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和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减。
  (三)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
  2、采购项目立项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简述和有关情况说明。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复印件;对于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出具并经财政预算主管处室确认同意的资金证明。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网:gp-beijing.gov.cn)。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审核。凡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按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有情况特殊,需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需经市采购办审批。已确定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办立项《批复函》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实施。
  经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在三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
  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和京财采购(2004)1664号文件规定,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具体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
  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文件的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应当公告的媒体信息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
  1、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2、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仍按非试点单位的原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3、已完项目的节约资金由市采购办反馈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指标核减,统筹安排。采购办不再办理节约资金再立项手续。
  上述有关事项,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8430031、68430034
  联系人:周光辉  陈建  沈宏  张立新
  北京市财政局
  2005年1月31日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精神,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呆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购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复、项目评审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手续到同级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同级建委和财政局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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