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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4]17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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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精神,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呆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购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复、项目评审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手续到同级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同级建委和财政局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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