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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4]20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4-12-2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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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下属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认定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颁发、复审和注销《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制定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市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市采购办统一颁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同时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证书到期前30日,本人应向市采购办提出复审申请,市采购办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资格和复审条件的,复审通过。本人到期未提出复审申请,市采购办将以书面方式督促办理复审事宜,经督促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允许继续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原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作废,同时从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除名。如曾自动放弃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三、评审专家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应义务。
  四、为保证专家的评审质量,市采购办负责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评审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培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培训的,市采购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事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需抽取专家时,必须从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当专家库中无满足条件的评审专家,或满足条件的评审专家不足所需专家的3倍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项目特点,按所需专家的3倍或补足3倍进行推荐后,抽取产生。
  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采购办同意,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但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专家不仅需接受北京市财政部门的管理,同时应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六、评审专家在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七、采购代理机构及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对受聘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评审专家的报酬标准仍按2002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天为500元/每人,一天以上不超过800元/每人。
  八、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在建设中,具体使用时间和抽取办法另行通知。在专家库建成前,专家的抽取工作暂按目前方法操作。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审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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