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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1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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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除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外,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已按17%增值税税率(或6%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其对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停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2001年6月21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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