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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失效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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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符合本文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其相关报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的规定办理。
  2004年3月1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2
实施时间: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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