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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6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0
实施时间: 2001-12-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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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二、为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局应将所辖加油站全部纳入本局的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三、各局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1年12月20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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