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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30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4
实施时间: 2001-12-4
法规类型: 林业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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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它所得分别核算,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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