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5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9
实施时间: 2001-1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采取非公历年度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如何享受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2001]33号)收悉。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4号)规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自其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001年1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 沪商外资[2013] 2013/4/12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 汇发[2014]23号 2014/4/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 沪府发[2017]9号 2017/2/1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 2006/7/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社区公益性 杭劳社就[2007] 2007/1/1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 2024/4/1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 京商务总部字[2 2016/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 粤汇发[2023]19 2023/6/30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粤商务规字[202 2021/10/1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36号 20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