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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310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 1998-4-25
实施时间: 1998-4-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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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我部制定了《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搞好会计基础工作,对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都要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一)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并对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决策等职责的到位。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通过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聘任职务和上岗资格。
  二、会议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5年的努力,使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记帐、算帐、报帐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三、各单位按照上述目标和《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措施、步骤地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情况,请每半年向我部通报一次。
  附件: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均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制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统一规划。各单位应按照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项要求的,可向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经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下属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应先经本系统审核后,再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申请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请材料和掌握的其他情况,做出同意予以审核或不予审核的决定。
  (二)书面通知
  对同意予以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实施审核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通知书。
  对不予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不予审核的通知书,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实地审核
  审核小组制订审核计划,深入申请单位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中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规范、存在何种问题。
  (四)出具报告
  审核小组在实施考核后,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核结论。审核报告在报送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前,应征求被审核单位的意见。
  (五)最终确认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向被审核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意见书和决定书,对被审核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作出确认,对其财会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进行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九条 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应当建帐面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不记帐、不对帐、记帐不及时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帐外设帐的;
  (五)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帐务处理不正确,帐帐、帐实不符,财务报告不真实,情况严重的;
  (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缺乏会计监督的;
  (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八)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的;
  (九)在近二年内的各种检查中查出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条 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的工作程序与本办法第六条 (二)、(三)、(四)、(五)同。
  复核中发现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及其他各种财税检查、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本办法第九条 所述情形之一的,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核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或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应重新申请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审核。
  第十三条 被责令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整改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对其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虽经整改但未取得明显成效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未实现规范化、采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其单位不得参加会计先进集体的评选,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不得颁给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并且在近两年的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和其他各种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协调,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其他检查。
  第十六条 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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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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