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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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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现将2010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0年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

  以上地方税(费)包含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耕地占用税及契税按次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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