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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9]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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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现将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二、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米齐]、米粉、炒米粉。
  三、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蔬菜面。
  四、白果:是指鲜白果、白果干、白丸籽。
  五、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六、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七、豆制品:包括水豆腐、老豆腐、本地豆干、卤水小白干、卤水五香干、二连干(供烧烤)、安溪豆干、豆干、簿百页、簿百页丝、簿百页结、卤干丝、厚百页、厚百页丝、厚百页结、素鸡、小油泡、大油泡、油三角、油炸豆腐、油条子、油炸豆干、小油方。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附件:起草说明
  二○○九年一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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