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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4]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4-5
实施时间: 2004-2-1
失效时间: 2004-7-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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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整车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凭县级以上(含县)禽流感办公室证明原件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自备车辆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对工商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疫情重灾区全额免收,一般疫情区减半征收。同时,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禁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四、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五、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的政策,是国家为扶持畜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4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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