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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6-23
实施时间: 2006-6-2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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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序号       机构调整后 批准文号 文件依据
执收主体
1 滩涂有偿使用费 市水务局 沪府发[95]63号 沪府发[95]63号
2 船舶过闸费 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沪价费[94]273号 沪府令[2002]114号
3 深井水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5号 市府发[82]42号
沪财预联[2005]23号
4 超计划加价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2]71号 市府[94]69号令
沪价费[2002]38号
5 水资源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6号 价费字[1992]181号
沪财预联[2005]24号
6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4]19号 计价格[1994]634号
沪财综[98]6号
沪价行[1998]11号
7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市水务行政受理中心 沪财预[2004]44号  
沪价费[2004]23号
 
注: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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