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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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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请示》(沪干保[200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当事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就诊证遗失或损坏的,向申请补发或换发医疗就诊证的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二、医疗就诊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向当事人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医疗就诊证不收费。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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