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2-13
实施时间: 2005-11-1
失效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扶持家禽业的发展,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本市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基金。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教育费附加、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河道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
  四、2005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五、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7月1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基金、收费分项目免收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3/1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 深地税发[2004] 2004/2/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粤财综[2004]67 2004/4/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 赣国税发[2006] 2006/1/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苏国税发[2005] 2005/12/7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业部分政府性 穗财综[2004]71 2004/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 新政办发[2004] 2004/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 青政办[2005]17 2005/1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06]83 2006/6/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 粤财法[2004]30 200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