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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利用档案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5]9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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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档案局、市规划局:
  市档案局《关于申请调整上海市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沪档发〔2005〕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档案保护费项目下分设利用一般档案和珍贵档案收费项目,对利用录音、影像、照片和图纸等档案的对象收取档案保护费。调整后的档案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利用档案收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建档案馆。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档案馆收费政策另行制定。
  三、利用档案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和区县财政国库。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的函》(沪财预〔2003〕22号、沪价费〔20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doc    
附件2: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关于“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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