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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7]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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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管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7年1月1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四、2007年1月1日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相关附件:
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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