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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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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宣传文化单位在2010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宣传文化单位2009—2010年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范围和比例
  2010年底以前,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入退税范围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须经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以下宣传文化单位不得享受退税政策:未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具体名单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告知我办)。
  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一)、(三)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100%;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二)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50%。
  二、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工作
  (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从收到本文之日起,应先按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对宣传文化单位退税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退税资格的企业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2004] 22号)要求受理其增值税退税申请,及时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手续。
  (二)宣传文化单位在2009年度退税申请材料中应报送出版许可证(含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小学用书目录、教学用书目录等;“租型”方式出版的单位还应报送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与出版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退税款。
  三、关于退税款和免税款的用途
  按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按财税[2009]147号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各退税、免税企业、单位应设置备查账户专项反映退税、免税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办理情况和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弄虚作假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退税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部门无故刁难退税企业或截留退税资金的,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驻川监[200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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