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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9]1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0-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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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更名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或区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560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缴入财政专户收入应调整缴入国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暂按更名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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