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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22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9
实施时间: 2000-5-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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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自1995年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来,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从事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采取了由征收分局初审、市局核准、税务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的程序。为了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使征收分局能较好地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简称通告)(深国税告[2000]1号)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同时也为了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经研究,现就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手续,改为征收分局、区局审核、税务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市局不再审核。有关分局、区局对认定企业所出具的资料,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办理。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由各征收分局、区局发放;《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仍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保管、发放、核销由各征收分局、区局指定专人负责。
  三、对该行业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应依据《征管法》第三七条或《通告》相关规定处罚。
  四、本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市局深国税发[1995]61号通知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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