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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6
实施时间: 2001-9-6
失效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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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金税工程运行九个月以来,我市发票存根联采集率呈逐步上升趋势,并且近两个月采集率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99.5%的考核标准,但是在金税工程运行过程中仍然发现各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存在不准确和漏采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的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各局管辖的涉外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统一由各局流转税管理科(以下简称“流转税科”)负责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涉外企业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9]42号文件规定如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并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所(以下简称“涉外所”)审批;
  (二)涉外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批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分局流转税科;
  (三)流转税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审批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并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一式三份)后,将申请资料、批复各一份留存,另一份申请资料和两份批复退还给涉外所;
  (四)涉外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将申请资料和一份批复留存,另一份批复送达给纳税人。
  二、在金税工程运行初期,由于工作量大等原因,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是由各局征管大系统统一导入的,随着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已不再做大的调整,因此,自2001年10月1日起,稽核子系统的档案信息采集方式统一调整为“直接录入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内资企业一般纳税入档案信息的录入:
  对新批准的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各局流转税科应在认定批准当日将其档案信息直接录入到稽核子系统。纳税人在认定批准次月办理完纳税申报后,流转税科再将其档案信息录入到征管大系统。
  (二)涉外企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录入:
  对新批准的涉外企业一般纳税人,各局流转税科应在认定批准当日将其档案信息直接录入到稽核子系统。纳税人在认定批准次月办理完纳税申报后,涉外所再将其档案信息录入到涉外征管系统。
  (三)以上档案信息的录入口径,按市局京国税信[2000]687号通知执行。
  三、为防止非本辖区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认证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问题发生,自2001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认证专用发票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各局征收大厅(或发票所)负责认证的工作人员,应在确定该纳税人为本辖区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方可认证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认证。
  四、加强“关停并转”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
  (一)非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因失、停、并、转等原因,发生撤户或转移时,各局流转税科应将区县级稽核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转到注销库进行管理,但不得删除档案信息。
  (二)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发生撤户或转移时,各局征管科应及时在发行子系统中做删除纳税户处理,征收所负责报税工作的人员应将该企业的档案信息从报税子系统中删除,流转税科应将区县级稽核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转到注销库管理,但不得删除该户纳税人的档案信息。
  五、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各局应对金税工程各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内容包括:
  (一)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在发行子系统、发售子系统、报税子系统、稽核子系统、征管大系统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二)非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在稽核子系统和征管大系统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2001年9月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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