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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6
实施时间: 2001-9-6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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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作如下原则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县国税局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后,对其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退税申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生成预上报审批明细并按市局抽审选户意见送达抽审资料。
  二、市局收到抽审企业申报资料及区县国税局审核资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审并将抽审意见通知区县国税局。
  三、市局收到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表后,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四、区县国税局要在市局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局内的退库手续。
  2001年9月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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