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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教学[2001]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教委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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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管)高校,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努力使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二、北京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京政办发[2000]4号及京政办发[2000]69号文件中的政策精神,全额落实贴息资金。为鼓励学生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防范贷款风险,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在校期间给予全部贷款利息补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央的文件落实好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政策。各经办行要尽快补充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处理手续,特别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应单设科目,单立台账,单独核算考核。
  对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和扣除,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经办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加强贷款管理,积极探索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安全回收。
  五、按照文件要求,今年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可以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于北京市属(管)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指定有关银行(不仅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目前已与有关银行签定银校合作协议的,可优先与签约银行合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六、各个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做到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等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信用教育。要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还要继续完善奖、贷、勤、补、减等资助措施,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市教委将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如发现工作不落实的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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