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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04-9-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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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分局自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2000年6月1日以后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由于饲料经营企业无法直接取得上述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上述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1)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2)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经营免税饲料品种的多少与经营规模的大小,确定一种或多种饲料产品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3)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取得由该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4)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请免税附列资料。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此次申请免税依然有效,检测类别和项目与附件二不符或缺项的应须补办检测合格证明。
  4.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得批准免征增值税。
  二、对我市粮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麦麸和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可由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供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三、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单一饲料中的麦麸、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及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对喂养同一种动物的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即可(上述需检测饲料的具体检测类别和项目见附件二)。
  四、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应对免税饲料和其他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和免税数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五、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中列举的骨粉、油饼从2001年8月1日起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各分局对饲料企业的免税申请应认真审查,并建立统一的饲料免税审批程序,即管理所初审流转税科认定主管局长审批,并将其中一份《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报市局审批。
  对上述企业在经市局审批后又新增加的免税饲料品种应继续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市局审批。
  七、本文件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京国税[1999]107号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2001年8月30日
相关附件:
1.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书.doc    
2.检测类别与项目.doc    
修正:
注:根据2004年9月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文件“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中各条款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的规定,
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文件规定,本文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内容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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