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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4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4
实施时间: 2001-8-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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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防伪税控企业发售数量和授权开具金额版面的通知》(京国税[2001]171号)文中,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是市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
  2.平均每月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或当年有三项以上(含三项)单项销售额达到三千万元以上的。
  三、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并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部分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或三千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书、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将《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批准意见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企业。
  五、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附件:《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表格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略)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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