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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3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5
实施时间: 2001-7-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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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在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时,应附送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有关合同、协议。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立项审批、年度审核及技术开发费核销时要注意严格审批。
  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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