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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3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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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含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所辖回收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清理,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做好回收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注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以及发售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局应将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填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6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0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9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42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12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4号)停止执行。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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