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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3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9
实施时间: 2001-5-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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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代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中国境内会员向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定期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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