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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6]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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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不发宁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求各类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加强对出口经营业务和出口退税的管理,杜绝“四自三不见”等违规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对出口企业从事《 通知》 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一经发现,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 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外经贸部门要充分认识“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危害性,加强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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