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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外[2005]16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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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外[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对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涉外税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深入辅导,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具体内容并准确办理。
  二、认真审核,规范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一)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加盖公章的《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申报资料清单》,并附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应提供的相应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应在申报资料清单上签收盖章后退还企业一份。
  (二)企业涉及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事项,应在新购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1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在新购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或已使用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前2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企业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审核事项的调整意见,应填写《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通知单》(见附件2)告知企业。
  (三)为方便企业申报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管理,设计制作以下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表(见附件3):
  1、《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支付情况表》;
  2、《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坏账损失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坏账损失分项情况表》;
  3、《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流动资产报废(盘亏)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情况表》;
  4、《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借款利息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情况表》;
  5、《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项目费用归集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情况表》;
  6、《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情况表》;
  7、《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情况表》;
  8、《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情况表》;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情况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1、财产损失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财产损失;损失是否真实、数额是否准确;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是已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诉讼赔偿等损失赔偿和财产残值、清理收入等后的净损失。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重点审核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10%以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购进的技术开发费;企业申请加成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有无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单独归集核算,并与其他费用项目严格划分清楚,其中的项目研发人员工资等费用是否单独划分;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仍然实行加成扣除。
  3、借款利息项目:重点审核税前列支的利息利率是否超过一般商业利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受让或开发无形资产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存在应到位未到位注册资本情况下的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已全部列支;是否为合法的利息支付凭证。
  4、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项目:重点审核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新购入固定资产情况是否属实,采用非直线法原因是否充分;已投入使用的改变折旧方法原因是否充分。
  5、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项目:重点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以及列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6、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项目: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高新技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企业经营地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是否在10年以上;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
  三、深入调研,积极反馈。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是从注重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对在后续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并做好相关调研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2.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通知单
  3.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表
  附件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了不少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取消及下放若干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如下,涉及国税部门取消及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内容,主要可分为三类,即审核类16项,备案类2项,下放类1项。
  二、取消审批后审核类事项
  (一)工资和福利费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以后年度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支付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
  (二)坏账报损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季度申报随同企业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或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当期坏账损失项目名称、笔数、金额、损失原因的书面说明;
  (2)提供坏账损失的有效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季度申报的,税务机关应按季审核;年度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但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坏账损失,应做出纳税调整。
  (三)财产损失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和扣除期限书面说明;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涉及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重点检查。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发〔2000〕46号文件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财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说明资料、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四)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未取得产品出口企业有效证书、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等证明资料的,当年不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符合国税发〔1999〕173号、国税函〔2001〕405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
  (六)借款利息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除外);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函发〔1991〕32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利息的,其高出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税函发〔199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总机构提供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
  (2)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函〔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凡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应通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八)固定资产残值计提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以及不留或少留残值的原因等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情况。
  (九)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该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以前改变折旧方法的,每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该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以后改变折旧方法的,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附送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当年或上一年度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按文件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十)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对按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情况及其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
  (十一)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在免税年度期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等;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评估时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等。凡发现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核实,并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十二)计提坏账准备金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对“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等情况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的规定,对“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
  (十三)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94〕财税字第083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
  (十四)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企业报送资料:
  (1)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
  (十五)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统一纳税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首次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2.企业报送资料:
  (1)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首次申报后。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可;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十六)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1.企业报送资料时间:首次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2.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采用经费收入支出换算收入的原因等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税务机关审核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首次申报后。
  4.税务机关审核要求:根据国税发〔2004〕80号、国税发〔2003〕28号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可;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
  三、取消审批后备案类事项
  (一)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年限比规定折旧年限短的且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加速折旧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31日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来的存货计价方法。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下放地(市)税务机关后,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字[2000]49号、国税发〔2000〕90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尤其是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 鼓励类项目,应认真核实,从严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地(市)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将书面批准意见装订成册,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五、针对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
  取消审批的项目仅限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短的且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加速折旧,对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仍按原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从事信贷、租赁以外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
  取消审批的项目仅限于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仍按原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其它审批事项
  除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0号文件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外,其它审批事项仍按原规定审批。
  六、为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操作,对以上内容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附件1),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和完善。
  七、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或备案资料时,应同时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申报资料清单》(附件2),并随附相关资料,对于企业报送的各项申报资料,税务机关要有签收说明。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1
 
 
 
工资和
福利费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以后年度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用重复报送。
 
1、企业支付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对企业报送的工资、福利费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福利费的列支标准,严格按照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税法实施细则24条;
2、国税发[2003]
127号;
3、国税函[1999]
709号。
 
 
 
 
2
 
 
 
 
坏账
损失
 
季度申报随同企业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或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附送有关账册凭证及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等;(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应收账款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附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销售发票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及有关账册复印件和企业的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等;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季度申报,税务机关应按季审核;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是否符合坏账损失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条件,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
 
1、税法实施细则
25条;
2、国税发[2004]
8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3
 
 
财产损失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的书面说明;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涉及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重点检查
 
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1、国税发[2004]80号;
2、国税发[2000]46号。
 
 
4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征收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对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 未取得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当年不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税法实施细则75条;
2、国税发[2003]127号。
 
 
 
5
 
技术开发费加成抵扣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报送: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符合国税发[1999]173号、国税函[2001]405号、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要求。
 
1、国税发[1999]173号;
2、国税函[2001]405号;
3、国税发[2003]12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6
 
 
 
借款利息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除外);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审核分析企业报送有关利息资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凡企业没有提供利率比较说明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利息的,其高出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1、国税发[2004]80号;
2、国税函发[1991]326号。
 
 
 
7
 
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总机构提供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
2、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审核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应通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1、国税发[2004]80号
2、国税函[2002]11号
3、税法实施细则第20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8
 
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   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以及不留或少留残值的原因等书面说明;
2、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核
 
是否符合预见再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及其少留或不留残值情况。
 
1、税法实施细则33条
2、国税发[2003]127号。
 
 
 
 
 
9
 
 
 
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
 
该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以前改变折旧方法的,每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该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以后改变折旧方法的,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   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2、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当年或上一年度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的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1、税法实施细则34条
 2、国税发[2004]80号。
 
 
 
10
 
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   按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2、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核
 
审核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情况及其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
 
1、税法实施细则41条
2、国税发[2004]8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11
 
 
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在免税年度期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进行审核
 
 
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等。凡发现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核实,并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1、国税发[2004]80号;
2、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
 
 
12
 
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1、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1、国税发[2003]127号;
2、[94]财税字第083号。
 
 
 
 
13
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报送
 
 
2、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审核
 
审核企业报送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结转年限等情况说明。
 
1、国税发[2003]127号;
2、国税发[1999]19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审核类
 
14
 
计提坏帐准备金
 
 
 
次年4月30日前随同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对“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等情况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核
 
审核“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审查,确认坏帐准备。
 
1、国税发[2003]127号;
2、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
3、国税发[1991]165号。
 
15
 
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统一纳税
 
首次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1、   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2、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首次申报后
 
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可;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1、国税发[2004]80号;
2、税法实施细则第7条;
3、国税发[1991]165号。
 
 
16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首次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1、企业采用经费收入支出换算收入的原因等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首次申报后
 
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可;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
 
 
 
1、国税发[2004]80号;
2、国税发[2003]2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已取消审批项目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取消审批后续管理的税务要求
 
 
文件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资料
审核环节
审核内容
 
 
 
 
 
 
备案类
 
 
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在该固定资产首次使用的次年4月30日前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
 
 
1、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是否符合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及其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
 
1、国税发[2003]127号;
2、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18
 
存货计价方法改变
 
需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1、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书面说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年5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审核
 
审核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的合理性。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可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1、国税发[2004]80号;
2、税法实施细则第51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申报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年度        

类别
     项目
企业申报
资料份数
税务机关
签收记录
 
 
 
 
 
 
 
 
 
审核 类
1、工资、福利费
 
 
2、财产损失
 
 
 
3、坏帐损失
 
 
4、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
 
 
5、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6、借款利息
 
 
7、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8、固定资产不留、少留残值
 
 
9、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
 
 
10、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11、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12、计提坏帐准备金
 
 
13、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14、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统一纳税
 
 
16、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备案类
17、中外合作企业加速折旧
 
 
18、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填表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的清单在报送时一并上报,并附上相应资料。
2、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税务机关二份。
 
附件二:
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通知单
                                       编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事项实施日期
 
申报日期
 
申报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注:1、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2、事项名称是指有关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
3、实施日期是指事项将要开始的日期。
4、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二份。
 
附件三:
  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表(略)
  若需下载可到:下载中心--外税管理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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