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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4]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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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国税局务必高度重视,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对清算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统计、确认。对上报清算数据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进出口管理)。
  三、2004年清算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根据《清算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退税单证90天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核销单180天内提供(远期结汇除外)的规定。
  (二)各地区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已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必须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对比不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问题,我省仍沿用2003年清算办法。
  (四)根据《清算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在2004年已按预免预抵办法办理免抵调库的,必须在清算期结束前完成核销工作。
  (五)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退税率(含进料加工抵扣率)进行重点核查(特别是2004年中途变更退税率的),发现少退多退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六)各地在清算中应对历史库中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进行仔细核查。
  (七)为准确上报《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和《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13),各地应要求企业尽量在1月15日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时间要求
  (一)根据我省“免、抵、退”管理实际,省局编制了《浙江省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表14)供各地区参考使用(省局编制的附表13-15见省局通讯网)。
  (二)为确保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地应要求出口企业于2005年1月15日前和4月15日前分别填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9)或《浙江省生产企业上报税务机关“免、抵、退”税清算表》(附表14)。同时,省局特编制了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见省局通讯网),对清算报表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2003年度清算中使用的《“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由各地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上报时间:各市地国税局核实汇总本地区清算快报后,于2005年1月18日前上报省局。(路径:省局通讯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四)2005年4月15日清算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局于2005年4月18日中午前将本地区的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五)各市地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市)局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时间。
  (六)对需企业填报的清算报表,各市地国税局可在符合总局、省局有关清算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增改相关报表内容。另外,上述各式清算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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