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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9]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0
实施时间: 2009-2-10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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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作了适当补充和完善,现将补充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认真梳理会计与税收差异,总结原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设计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集中体现。新申报表的顺利推广应用不仅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新旧税法平稳过渡的重要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新申报表应用作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确保新申报表顺利应用。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让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三、新申报表的应用时间要求
  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全省必须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省局将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四、及时反馈新申报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复杂,与会计存在较多差异,而申报表又是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的集中反映,各地在应用过程中既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又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以本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二ОО九年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12
实施时间: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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