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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工作职责及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进便函[2005]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3
实施时间: 2005-11-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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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工作职责及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工作职责及操作规范
  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工作职责及操作规范
  一、 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
  (一) 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账号(出口退税指定账户);
  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将上述资料1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事项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下例资料:
  1、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将上述资料1的复印件和资料2、3留存,有关证明文件原件退还企业。
  (三)受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应提供下例资料:
  1、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
  2、有关证明文件;
  3、《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表》(一式二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
  二、发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表》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表》
  综合部门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或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发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表》,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出口企业。
  三、受理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出口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预审核,主要是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审核后,将审核疑点信息反馈给出口企业。
  四、受理正式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将出口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填写“受理申报通知单”,盖章后,一份退出口企业,一份由退税机关留存。在读入数据前,应注意检查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还存在疑点、疑点是否经过处理;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数据及纸质凭证申报内容是否齐全。
  五、受理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应注意审核出口企业延期申报申请报告是否为一式两份,报告陈述的理由与所附资料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
  六、受理单证开具。具体包括:进料加工登记、《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来料加工登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来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即《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下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窗口工作人员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单证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方可出具证明。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
  若备案之料件为深加工结转的,还需提供被结转方开具的出口发票。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批准证上加盖业务章;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备案清单留存一份,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二)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货物报关单。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1的原件和资料2、3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三)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3、《核销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窗口工作人员应注意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将上述资料2留存,资料1、3的复印件退还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工缴费普通发票(仅限于委托加工业务);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五)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核销结案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将上述资料2、3、4原件及资料5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5的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六)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提单或运单;
  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资料上述2、3、4。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2、3、4、5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七)出口企业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或未收汇核销的说明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2、3、4、5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八)出口企业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2、3、4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九)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双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将审核系统产生的证明号码抄录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并加盖业务章;在上述资料的原件上加盖“已办理税务证明”戳记;将其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十)委托方(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十一)卷烟出口企业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一式四联);
  2、卷烟出口合同(复印件)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将审核系统产生的证明号码抄录在《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1原件、资料2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2、进口设备清单;
  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确认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在手册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外商投资企业。
  七、办理中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税务审核。
  (一)新办出口企业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税务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出口企业变更,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税务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确认后,属新办出口企业的,还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税务审查意见”栏加盖“国税通过”章。
  八、受理出口退(免)税查询。受理出口企业来人查询,其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办理了退(免)税手续。受理前,应注意来人是否为该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否则,应要求其出具单位介绍信。
  九、政策咨询。解答出口企业来人或来电咨询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上述各项工作的受理时限,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5号)要求,及时办结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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