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9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4
实施时间: 2001-4-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领导并有同级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机构。否则为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时,须提供被捐赠部门的编制证明和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事业”的具体项目等;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时,须提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文件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证明及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及捐赠“红十字事业”的具体项目等,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001年4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24/7/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 桂民办函[2022] 2022/11/4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202 青财税[2024]2号 2024/5/28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 皖财税法[2024] 2024/12/30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黔财税[2024]12 2024/12/2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 1995/4/27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农安县红 吉财公告[2024] 2024/12/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爱心帮教基 沪国税所[2008] 2008/6/12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1/5/24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 厦门市财政局公 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