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7]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本级、杭州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作为试点出口企业,自2007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省本级、杭州市试点成功后,对全省其他地区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推广应用,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每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已接收的电子数据按市地清分,通过省局FTP(/_省国税/进出口处/下载区/核销单电子数据下发)下发。各级国税局应及时接收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并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
  四、未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仍按照现有的核销单管理模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纸制核销单)进行管理,同时可参照试点地区的电子数据管理模式,应用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模拟管理,对模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保证试点取得成功并为进一步的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
相关附件:
附件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务院 青政办[2005]13 2005/9/2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 2011/12/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 云国税退[1995] 1995/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解决2003年累计欠退税出口退税 冀国税函[2004] 2004/8/29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 2021/8/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 湖国税进[2009] 2009/11/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 川国税函[2005] 2005/8/30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7/30
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5/1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