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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2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9
实施时间: 2001-4-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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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大昌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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