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应用工作。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发送、接收电子函件信息,及时邮寄纸质函件,并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维护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权限配置工作。省局为各市局建立了市级节点和系统管理员用户,用户名为税务机关代码前7位加“1111”,例如杭州用户名为13301001111,温州用户名为13303001111,各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密码统一为password,系统管理员在登陆后请立即修改密码,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所属各单位的初始化设置,增加操作人员用户,做好系统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
  三、在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市局如有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局反映(联系人:征管处 吴丙辛0571-85270056;信息中心蒋建刚 0571-85270981;进出口处 李裕军 0571-8527094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京国税发[2004] 2004/6/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1] 2001/2/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 皖国税发[2006] 2006/3/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鄂国税发[2008] 2008/6/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 青国税发[2005] 2005/5/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4] 2004/9/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京地税营[2001] 2001/10/2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 赣国税函[2013] 2013/1/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桂国税发[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