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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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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应用工作。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发送、接收电子函件信息,及时邮寄纸质函件,并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维护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的权限配置工作。省局为各市局建立了市级节点和系统管理员用户,用户名为税务机关代码前7位加“1111”,例如杭州用户名为13301001111,温州用户名为13303001111,各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密码统一为password,系统管理员在登陆后请立即修改密码,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所属各单位的初始化设置,增加操作人员用户,做好系统操作人员权限设置工作。
  三、在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市局如有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局反映(联系人:征管处 吴丙辛0571-85270056;信息中心蒋建刚 0571-85270981;进出口处 李裕军 0571-8527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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