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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杭国税办[2008]19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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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办[200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完善征收部门、管理部门、退税部门、稽查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衔接(以下简称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就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1、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格式见附件2),将变更情况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信息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
  出口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告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结清应退税款,办理相关的调库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写在《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中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先按照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然后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不需补缴税款的,由管理部门直接按有关规定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对既有欠税又有应退税款的,按照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处理。出口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经营货物出口业务的,再由退税部门依规定转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
  管理部门应在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前,填写《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退税部门据此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并将结果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发现出口企业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或发生出口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表》,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对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文件要求,做好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三)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传递给退税部门,对有欠税出口企业的退税款,退税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欠、补税款管理制度》(杭国税进〔2007〕224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四)免抵调库计划管理
  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的测算工作。退税部门在每月初上报免抵调库计划前,要与征收部门做好沟通工作;退税部门月底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中已办理调库数、退税数,要及时与征收部门进行核对,以确保退税进度和退税计划的执行。
  (五)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退税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工作,及时将接收的函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对函调的核查、复函进行全程的分析监控。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出口企业被稽查立案的,稽查局应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企业信息联系单》通知退税部门暂停办理退税,稽查结束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稽查局应将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一并反馈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对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七)技术支持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不断提高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功能,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为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落实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要求
  为确保征退税衔接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细化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市局将定期对征退税衔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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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 浙国税办[2008] 20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