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所[2006]37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6〕10号)的精神,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真正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根据杭州市实际,就具体实施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新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查帐征收且2006年7?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低于1600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预缴2006年1?9月企业所得税时,可将7?12月计税工资调整差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即10月份纳税申报时,按与原计税工资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3栏)反映。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6个月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且2006年7?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高于1600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预缴2006年1?9月企业所得税时,可将10?12月计税工资调整差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即10月份纳税申报时,按与原计税工资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3栏)反映。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3个月
  三、因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年度终了后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2006年3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0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2/5/2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 厦国税发[2001] 2001/7/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 川国税函[2000] 2000/1/27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2020年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1/9/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1/5/24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2021年度 冀财税[2022]18 2022/5/25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 2023/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苏国税函[2005] 2005/2/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 粤国税函[2004] 2004/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 厦地税发[2009]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