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精神,现将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 京国税函[2001] 2001/8/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 内国税传发[200 2000/12/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 鄂国税函[2001] 2001/9/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 鄂国税函[2005] 2005/8/3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 浙国税流[2001] 2001/9/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 赣国税函[2005] 2005/8/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 内国税流函[200 2001/9/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 冀国税发[2001] 2001/12/21
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 20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