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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5
实施时间: 2009-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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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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