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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8
实施时间: 2000-10-8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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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请示》(浙地税直[2000]100号)悉。根据你局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局所属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部分(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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