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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6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3-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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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采购效率,方便基层操作,同时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现对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几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地协议供货商的推荐问题
  目前,总局已将IT产品、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三类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纳入协议供货的管理范畴,使各地在具体开展相关项目的采购工作时,既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级的规定,又相对简化了程序、提高了采购效率、方便了基层操作。但部分基层单位也反映,由于上述产品的协议供货商在全省范围内分布不均,部分地区的协议供货商数量偏少,因此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无法实现充分竞争、容易形成价格垄断,同时售后服务也难以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省局拟在汇总审核全省需求的基础上,与总局及相关中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对各地的协议供货商进行适当增补。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推荐协议供货商的项目及品牌应为近年来基层采购需求较大、采购频率较高、且当地协议供货商数量确实不能满足竞争需要的品种。
  2、各地应在充分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拟推荐的供应商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对象及标准为:特定品牌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汽车为4S店),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履约能力,相关产品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意加入国税系统协议供货范围并遵守相关规定。
  3、各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比较筛选,并确定每品牌不超过2家推荐上报省局。最终被推荐的供应商应出具同意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并按规定接受管理的书面承诺。
  4、各单位在推荐协议供货商时,请统一填写《江苏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商推荐表》(附件1),并于3月18日下班前上报省局财务处。电子表格上传至省局FTP:\\财务处\协议供货商推荐目录下,纸质材料盖章后寄省局财务处。
  5、需报送的纸质材料除推荐表外,还应附各被推荐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代理品牌资质复印件(或厂商授权书)以及供应商书面承诺等资料,相关资料需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一致。
  二、关于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节能、环保类型的标注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节能、环保产品出台了若干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政策性规定,但国税系统协议供货产品清单对此未能做出明确标识。为了方便基层采购时对节能、环保类型产品进行判别与查询,我们对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的政策类型进行了标注,并上传在省局FTP:\\财务处\政府采购\总局协议供货相应文件夹目录下,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并在采购实施前认真对照。具体说明如下:
  1、对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的标注共分四栏,具体包括:“节能”、“认证有效截止日期”、“环保”、“认证有效截止日期”。
  如果产品没有节能或环保认证要求的(在节能、环保清单中没有该类产品),以“——”表示;如果产品有节能、环保认证要求,且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经认证的以“√”表示;不在认证清单内的以“×”表示;如果产品有节能、环保认证要求,但不属强制采购范围而属于应优先采购的,以“★”表示。
  2、采购要求:对属于节能强制采购类的产品,即以“√”或“×”进行标注的,在实施采购时,必须采购标注“√”的产品;对有节能、环保认证要求的产品,则在采购时对标注“★”的产品应设置一定的加分因素,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原则。
  由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结果是动态变化的,即使本次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没有标注“节能”、“环保”标志,但在具体实施采购项目时,供应商能够提供出该型号产品的“节能”、“环保”权威认证证明的,应予以认可。
  3、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以外的产品,应对节能、环保清单进行认真查询对照,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
  4、省局将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信息,及时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清单予以更新,并上传在省局FTP:\\财务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目录下,请各单位及时下载、查阅;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等互联网站上查阅、下载。
  三、关于2008年度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报备问题
  根据国税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的相关规定,以下事项需履行备案程序并逐级上报:
  1、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经总局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况。
  4、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产生或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情况。
  5、经批准授权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和定点采购的主要情况。
  6、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相同条件下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项目的主要情况。
  7、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在协议供货期内因停产或升级换代等原因无法采购原中标货物,而以不高于原中标货物价格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对应升级换代产品的主要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
  请各单位结合2008年采购工作实际,将政府采购工作中涉及上述类型的需报备事项统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附件2),于3月18日下班前上报省局财务处。电子表格上传至省局FTP:\\财务处\2008年政府采购备案目录下,纸质材料盖章后寄省局财务处。
  四、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宣传工作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宣传,提高系统内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省局将借助简报、内网、报刊等多种渠道,搭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交流平台。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政府采购宣传工作,并及时总结、形成采购工作宣传信息,定期向省局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和具体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2、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典型案例;
  3、政府采购中遇到的矛盾和最终的解决方法;
  4、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创新思路和想法,以及具体实施的方案设想;
  5、其他有典型意义的信息。
  各单位应按照每季度不少于一篇的标准撰写、报送信息,可随时上传到省局FTP:\\财务处\政府采购\信息宣传目录下。省局将在对信息进行审核、筛选的基础上,择优向相关宣传部门推荐。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商推荐表(略)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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