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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10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9
实施时间: 2001-10-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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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总局有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努力建立一套完整、规范、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几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认真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地税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有巨大潜力的主体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尚缺少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基础资料入手、从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抓起,研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要把个人所得税管理重点逐步从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的单向管理转向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对象的双向管理,使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
  二、充分依托《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高起点确保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以扣缴义务人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统一编码、登记,对纳税人收入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这些基础性管理工作必须依托计算机进行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强高收入者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要充分依托《税友2000》,建立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
  三、加强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地税机关在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开展高收入者基本情况调查,确定重点控管对象。
  今年6月份省局布置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各市、县〔市、区〕局应在此调查基础上对当地全部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范围以总局列举的范围为准。各级地税部门应全面掌握这些行业和个人在本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高收入行业中现有企业单位数量、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支付个人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对象、每个行业中个人收入较高人员类别和收入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对于高收入个人,除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着重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途径了解、掌握当地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的类别、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数额、以及这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通过调查,每个市、县〔市、区〕局必须在今年底前确定至少100名高收入者作为当地个人所得税重点控管对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纳入重点控管范围。2002年1月底前各地将重点控管对象的确定情况上报省局。
  2.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编码登记制度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专门档案。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须尽快建立以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码为识别码的编码登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纳入重点控管范围的高收入者进行编码登记。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重点控管对象建立专门档案。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应包括基本数据库和重点控管数据库两部分。基本数据库可以动态反映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总体变化情况,及全部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履行扣缴义务、税款申报情况;重点控管数据库反映纳入当地重点控管范围的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或自行申报情况及收入申报情况。省局有关业务处室应尽快制订详细的业务需求,省局信息中心按业务需求抓紧完成《税友2000》中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的开发工作,软件开发完成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建档的准备工作。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编码登记和建档工作,各地应争取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
  3.在规范《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收入者试行年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要求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考虑到目前纳税申报仍以人工申报为主,为减轻扣缴义务人填报和税务机关数据录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扣缴义务人先行选择本单位收入居前的几个纳税人进行填报。对于当地纳入重点控管范围的高收入个人,其每月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必须在本单位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明细反映。《税友2000》已增加了相应的录入功能。对于这些高收入者,还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为纳税人的收入申报情况履行保密责任。
  4.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继续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税政、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检查工作总结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省局。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在先前布置的基础上,各地还应对当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及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年底前,各市局负责向省局报告本市〔含所属市县区〕范围内1-2个正在查处或已经发现的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5.做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从2001年度起,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应依照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浙税二[1994]5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编者注:财税[2003]158号停止执行私营企业剩余利润征税规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5.做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2001年度起,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应依照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浙税二[1994]5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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