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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20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6
实施时间: 2003-5-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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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搬迁补偿的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杭地税二[2003]129号)收悉。关于搬迁补偿的奖励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市政开发部门的解释,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质上是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提前搬迁造成的损失及临时安置期间实际需要的部分费用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8号文规定,拆迁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性质的收入,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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