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9
实施时间: 2001-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二、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方为有效。各地所需的捐赠票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汇总,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印刷,印刷工本费用由省红十字会支付,市、县(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要到省红十字会领取,捐赠票据结报按财政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办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将领取捐赠票据的数量、号码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当地财政部门。
  三、捐赠收入参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增强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救灾救助能力,市、县(市)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20%的比例逐笔上缴省红十字会,其中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上缴中国红十字会,另10%的比例由省红十字会用于“红十字事业”。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红十字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 2024/1/3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 河南省财政厅国 2022/12/3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 陕财税[2000]27 2000/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 甘地税三[2001] 2001/12/19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 鲁财税[2009]10 2009/1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桂财税[2022]8号 2022/3/3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3/5/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社会帮困基 沪国税所[2009] 2009/1/4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 2019/4/18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粤财预[2002]50 20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