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9]1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2
实施时间: 1999-11-2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执行出口免税政策或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申请改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提出申请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将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即对1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的出口收入、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及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等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未及时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结转。各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已认定并签署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一份及执行“免、抵、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10月出口免税清理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和对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已申请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前不得中途改变办法。
  四、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税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免抵税款的调库处理按照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执行。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修理修配合同、发票、收汇核销单据以进行免税申报。对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的退税应于修理修配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凡能够划分清楚用于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零部件、原材料的,凭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征收进口增值税的税票办理退税。退税的程序与正常的“免、抵、退”税企业相同。
  六、各局应认真学习,抓紧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999年11月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国际客 青商办字[2021] 2021/8/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2012/3/2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 000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 粤地税函[2001] 2002/8/8
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 国税函[2006]80 2006/8/23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 财会字[1988]16 1998/2/23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 粤地税函[2006] 2006/9/12
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 财工字[1996]85 0001/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 渝府办发[2013] 2013/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甬国税函[2009] 2009/4/14